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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关于加强计算机教学与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5-29 浏览次数: 77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创建良好的计算机教学环境,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计算机在教学上的应用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经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批准的培训任务外,禁止校外人员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机房上机。

 

第三条 上机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制作、复制、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违反本条规定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并按《常州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 查阅观看、播放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音像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内机房仅提供学生学习及查阅资料用。学生在机房上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凭学校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机房,服从机房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要求对号上机,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更换机号;非上课班级的学生不得擅自进入有上课实验的机房上机。违反本款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
 保持机房整洁安静和安全。严禁在机房喧哗、吃零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和使用烟火。违反者,机房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上机,要求其书面检讨,责令其退出机房;态度恶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除法定节假日外,严禁在校内机房上网聊天、玩游戏(包括玩棋牌等)和观看影视录相。违反者,终止其上机,责令其退出机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查阅观看、播放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音像信息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理。学生在机房上课时违反本款规定,除按上述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外,同时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爱护机房设备。上机者不得私自接电源、拉线路,不能随意拔插网络线路及设施,不得私自拆卸、搬移设备;严禁乱设口令和修改机内配置参数;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携带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媒体进入机房。遵守安全操作程序,不准破坏性操作,不准删除系统文件。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且造成机房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学生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依据本条各款规定的处分等级,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
 

第六条  机房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管理职责。

在机房上课实验,学生数60人以下的,必须配足任课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各1名;超过60人,每增加30人,增配1名实验指导人员。对在机房上课实验时,任课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未到齐,按“擅自缺课”或“教师上课通知不到位” 认定。
在机房上课实验时,任课教师和机房管理人员若有发现非上课班级的学生进入机房,应责令其退出机房。不得擅自让非上课班级的学生进入有上课实验的机房,否则,以“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认定。
违反本条规定,对责任人,按《常州工学院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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