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创建良好的计算机教学环境,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计算机在教学上的应用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经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批准的培训任务外,禁止校外人员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机房上机。
第三条 上机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制作、复制、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违反本条规定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并按《常州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 查阅观看、播放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音像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内机房仅提供学生学习及查阅资料用。学生在机房上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凭学校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机房,服从机房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要求对号上机,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更换机号;非上课班级的学生不得擅自进入有上课实验的机房上机。违反本款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
保持机房整洁安静和安全。严禁在机房喧哗、吃零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和使用烟火。违反者,机房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上机,要求其书面检讨,责令其退出机房;态度恶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除法定节假日外,严禁在校内机房上网聊天、玩游戏(包括玩棋牌等)和观看影视录相。违反者,终止其上机,责令其退出机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查阅观看、播放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音像信息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理。学生在机房上课时违反本款规定,除按上述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外,同时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爱护机房设备。上机者不得私自接电源、拉线路,不能随意拔插网络线路及设施,不得私自拆卸、搬移设备;严禁乱设口令和修改机内配置参数;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携带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媒体进入机房。遵守安全操作程序,不准破坏性操作,不准删除系统文件。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且造成机房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学生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依据本条各款规定的处分等级,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
第六条 机房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管理职责。
在机房上课实验,学生数60人以下的,必须配足任课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各1名;超过60人,每增加30人,增配1名实验指导人员。对在机房上课实验时,任课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未到齐,按“擅自缺课”或“教师上课通知不到位” 认定。
在机房上课实验时,任课教师和机房管理人员若有发现非上课班级的学生进入机房,应责令其退出机房。不得擅自让非上课班级的学生进入有上课实验的机房,否则,以“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认定。
违反本条规定,对责任人,按《常州工学院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