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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5-29 浏览次数: 777

一、对不爱护设备器材、违反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外,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二、下列情况视为责任事故,应予以经济赔偿。

  1.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 除经常保养工作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者;
  3.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时不负责任者;
  4. 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
  5. 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
  6. 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设备器材被盗、失火、受潮变质者;
  7. 由于领导严重失职,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管理而造成损失者。

 

三、赔偿办法。

  1. 对实验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按所需维修的50—100%计价赔偿。
  2. 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丢失的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价后赔偿:
  • 使用1-5年,按80%-40%计价赔偿;
  • 使用6-10年,按30%-10%计价赔偿;
  • 使用10年以上,按10%-5%计价赔偿。

四、对能够认真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器材,工作表现积极者,因一时疏忽而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经主管部门和基层领导研究认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适当减免赔偿。

 

五、仪器设备或器材发生丢失或损坏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向物资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物资处经过调查核实后,下发赔偿通知书。

 

六、对损坏、丢失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使用单位会同物资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组织严格审查、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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