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爱护设备器材、违反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外,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二、下列情况视为责任事故,应予以经济赔偿。
-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 除经常保养工作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者;
-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时不负责任者;
- 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
- 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
- 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设备器材被盗、失火、受潮变质者;
- 由于领导严重失职,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管理而造成损失者。
三、赔偿办法。
- 对实验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按所需维修的50—100%计价赔偿。
- 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丢失的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价后赔偿:
- 使用1-5年,按80%-40%计价赔偿;
- 使用6-10年,按30%-10%计价赔偿;
- 使用10年以上,按10%-5%计价赔偿。
四、对能够认真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器材,工作表现积极者,因一时疏忽而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经主管部门和基层领导研究认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适当减免赔偿。
五、仪器设备或器材发生丢失或损坏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向物资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物资处经过调查核实后,下发赔偿通知书。
六、对损坏、丢失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使用单位会同物资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组织严格审查、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