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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5-29 浏览次数: 769

 为了加强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大型精密仪器的范围

1、单台价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成套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整套仪器设备。

3、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4、仪器设备金额不够上述规定,但经有关部门审定认为需按大型精密仪器管理的设备。

 

第二条 管理使用维护

(一) 大型精密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工作调动, 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能解决使用中的技术问题,负责仪器的维修和保养,维持仪器的正常运转。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开发新的功能,使其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2.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修记录。

(二)大型精密仪器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购置报告或赠送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报告、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使用记录(包括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上资料应及时存入实验室的科技档案统一归案。

(三)各实验室对每台大型精密仪器均应制订操作规程。要建立使用记录和保养维修记录,应及时详细记载使用情况及有效机时、维修情况、事故等。

(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要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抢修,如因故障(或事故)较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又无能力进行维修时,应及时报系行政主管和物质处等主管部门。物资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对较大的事故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并写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物资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五)大型精密仪器一律不准拆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时必须经系和物资分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型精密仪器应定期校验和标定以确保准确性和灵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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