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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出借及损坏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5-29 浏览次数: 672

光电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设备出借及损坏赔偿制度

 

一.光电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及低值物资 (500元以上)均属固定资产。在保证本实验中心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包括备用仪器,一律不借出。

 

二.校内外单位均可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但校外单位应按校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

 

三.借用仪器单位应说明所借仪器的名称,数量以及归还日期,并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经主任批准后,由实验中心财产管理人员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四.借用本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单位对所借仪器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保证仪器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基本不变。

 

五.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到期不归还的经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本实验中心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

1. 由财产管理人员向借用单位发出警告。
2. 从登记归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开始收取超时使用 费,标准为每天所借仪器价格的1%,直到归还为止。
3. 取消其将来在本实验室借用仪器的资格。

 

六.借用单位归还仪器时经本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验收,确认没有问题时可注消借用登记。对于归还仪器不能达到借出时的功能指标及损坏仪器的情况,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修理、赔偿期间超过借用登记时间的,按每天收取仪器价格0.5%的超时使用费。

 

七.仪器出借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实验中心主任决定采用何种解决措施。

 

八.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学生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要赔偿原价格的1%至100%, 具体赔偿额度视仪器本身的价格、损坏程度、损坏过程的情节及事后态度来确定。价格低的、情节严重的取高比例,否则反之。

 

九.实验室仪器设备, 如有丢失, 有关管理人员,负有赔偿责任,视仪器贵重程度及丢失情节, 赔偿10%-50%。

 

 

常州工学院光电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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